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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造价工程师《理论与相关法规》:项目资本金制度

2011-01-25 11:51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一节 项目资金筹措与融资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

  (一)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范围

  从《通知》发布开始,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主要用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

  (1)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2)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比例为25%及以上;

  (3)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二)项目资本金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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