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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工程》讲义:灌注施工

2010-12-03 10:44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灌注施工

  1、首批灌注桩混凝土的数量应能满足导管首次埋设深度(≥1.0m)和填充导管底部的需要。

  2、运到灌注现场的混凝土,应检查其均匀性、坍落度等性能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应进行二次拌合。

  3、首批混凝土拌合物下落后,即应连续灌注。

  4、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6m,并应经常测探井孔内混凝土面的位置,及时地调整导管埋深。

  5、灌注混凝土时,应防止钢筋骨架上浮。在混凝土面距钢筋骨架底部1.0m左右时,应降低灌注速度。当混凝土面升至骨架底口4.Om以上时,提升导管,使导管底口高于骨架底部2.0m以上,即可恢复正常速度灌注。

  6、灌注的桩顶标高应高出设计标高0.5~1.0m,多余部分在接桩前凿除。

  7、使用全护筒灌注水下混凝土时,护筒内的混凝土灌注高度不仅要考虑导管及护筒将提升的高度,还要考虑因上拔护筒引起的混凝土面的降低,以保证导管的埋设深度和护筒底面低于混凝土面。

  8、灌注过程中应将孔中排出的水或泥浆引流到不会污染环境的适当地点,不得随意排放。(环境保护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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