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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知识辅导: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1

2010-12-02 10:2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大连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定义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三.分级

  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按危险程度为区级重大危险源,按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和危害程度为四级重大危险源:R<50m(R为伤亡半径)。事故影响范围超过本公司能对区内其它单位造成危害。

  四.适用范围(危险源种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装置中的各类压力容器和贮罐;各类压力管道;各种气瓶及产品库区。

  五.内容

  1.各类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2.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并能按开发区安监部门的要求,正确、熟练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3.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同时每年4月底前,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表》报送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对公司的所有重大危险源必须按开发区安监局的要求如实进行网上申报。

  4.当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同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核定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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