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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资料: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2010-11-12 10: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

  3.按质量事故按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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