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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资料:合同价款及支付

2010-11-12 11:0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1.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合同价款的支付:

  (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

  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4)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d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d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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