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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资料:保险及劳务报酬

2010-11-12 11:1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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