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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2010-11-23 09:20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工程量的争议解决

  1.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2.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

  (1)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的,可按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工程量。

  3.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纠纷

  (1)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2)此时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应予以支持。

  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3.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4.优先受偿权问题: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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