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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违约责任

2010-11-23 09:26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2060 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1.概念

  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2.违约行为的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二、违约责任

  1.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的性质

  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

  3.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客观要件: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

  4.原则

  (1)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2)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非违约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1.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1)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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