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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定金

2010-11-23 09:34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定金

  1.定金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2)履约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一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一方不履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性质

  1)证明性质-证明合同成立。

  2)预先给付的性质。

  3)担保性质。

  2.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定的。

  3.定金与预付款的相同与区别

  (1)相同

  都是在合同履行前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在合同履行后,都可以抵作价款。

  (2)区别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预付款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事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4.定金的生效条件

  (1)主合同有效。

  (2)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

  (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

  5.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质押也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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