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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行政复议范围

2010-11-23 09:49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3050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一、概念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二)行政讼诉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两者关系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的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一)在建设工程领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6条)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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