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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法律责任

2010-11-19 10:59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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