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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回避制度

2010-11-23 09:40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回避制度

  (一)应回避的人员(5类)

  1.审判人员

  2.书记员

  3.翻译人员

  4.鉴定人

  5.勘验人

  (二)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四、诉讼参加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原告与被告。

  (二)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

  (1)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或个人。

  (2)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和单方代理所产生的。

  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消灭。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应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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