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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一审程序

2010-11-23 09:4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七、审判程序

  (一)一审程序

  1.起诉

  起诉的条件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2.审查与受理

  7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审查前的准备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陈述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④宣读鉴定结论;

  ⑤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制作判决书并公开宣判,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应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再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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