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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0-11-19 10:58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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