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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二审程序

2010-11-23 09:42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

  1.上诉的条件

  (1)上诉人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

  (2)上诉对象必须依法可以上诉的判决和裁定

  (3)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①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

  (2)径行裁判

  3.二审对案件的裁判

  (1)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4)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认定事错误或不清,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4.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2.再审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的,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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