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2010-11-18 11:47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