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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民事诉讼

2010-11-23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民事纠纷处理方式

  (一)民事诉讼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点

  (1)公权性

  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司法审判权。

  (2)强制性

  强制产生,不需要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只要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也被强制参加诉讼。

  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3)程序性

  按法定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二)仲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

  2.仲裁的适用范围

  (1)《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的仲裁(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3)不能仲裁的纠纷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适用仲裁。

  3.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都认可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不公开审理

  (5)快捷性-一裁终局制

  (6)经济性

  (7)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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