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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2010-11-19 10:47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承揽业务

  (二)独立监理

  (三)依法监理

  (四)确认质量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违反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违反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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