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法律责任

2010-11-18 11:30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