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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仲裁程序

2010-11-23 09:48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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