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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环境保护法

2010-11-19 10:52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1110 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

  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

  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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