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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工程分包制度

2010-11-18 11:3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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