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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合同的履行

2010-11-22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2040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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