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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2010-11-18 11:25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止——时效继续计算

  内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客观上不能行使请求权;

  (2)发生在诉讼期的最后6个月。

  2.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①向法院;

  ②向仲裁机构。

  (2)债权人提出要求

  ①向债务人本人提出;

  ②债务保证人;

  ③债务人的代理人;

  ④财产代管人。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①表示同意履行;

  ②明确承认了债务的存在;

  ③同意分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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