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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合同的效力

2010-11-22 10:38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2030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

  (一)内涵

  1.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并不等于合同得到了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3.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三)合同成立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若不在同一时间,则是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3.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的,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四)合同成立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书面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二、合同生效

  (一)内涵

  指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二)合同生效要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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