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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讲义(21)

2010-11-10 09:45  来源:  字体:  打印

  1Z205040掌握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标准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

  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职业伤害事故分为以下6类:

  ·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2002年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列出的法定职业病为10大类共115种。

  1Z205042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⑴安全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指定防范措施不放过。

  (2)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的处理:

  1、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安排其医疗或疗养。

  2、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困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3、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

  4、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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