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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诉讼时效制度

2010-11-18 11:25  来源:  字体:  打印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内涵与超期的法律后果

  1.概念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超过诉讼时效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2)可以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

  (3)受理后法院查明无合理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存在。

  (5)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6)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时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种情况适用短期诉讼时效: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赠偿;

  (2)延付或拒付租金;

  (3)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为4年;

  (2)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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