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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10-11-19 10:44  来源:  字体:  打印

  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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