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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投标人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0-11-18 11:35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六)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六)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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