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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质量管理条例

2010-11-19 10:45  来源:  字体:  打印

  12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1.条例概述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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