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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执行中止

2010-11-23 09:4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执行中的其他特殊问题

  1.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2.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的。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六)执行措施(10条)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10.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七)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即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八)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即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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