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民事诉讼法

2010-11-23 09:38  来源:  字体:  打印

  2Z203030 民事诉讼法

  主要内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二、诉讼管辖

  三、回避制度

  四、诉讼参加人

  五、财产保全

  六、先予执行

  七、审判程序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

  (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方式。

  (三)民事诉讼适用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民事纠纷。

  在民商事中有“或裁或审”制,如果选择仲裁,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这里的仲裁和劳动仲裁不同,劳动仲裁不适用《仲裁法》,如果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

  (一)管辖概念

  管辖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分工

  2.我国法院的级别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

  (4)最高级人民法院

  3.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4.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5.各地的标准不同

  6.各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