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质量保修制度

2010-11-19 10:47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一)保修时间与对象

  所谓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或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时间: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内

  对象:质量缺陷与问题

  质量缺陷——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二)工程质量保修书

  1.由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提交给建设单位

  2.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工程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4.保修书的实质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合同

  (三)保修条件

  1.质量问题在保修范围内

  2.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

  3.质量问题不属于以下三种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

  (四)保修程序

  1.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3.施工单位不按约定保修,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1)施工原因,保修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

  (2)非施工单位原因,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索要费用

  (3)建设单位再向责任方追偿。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