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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工程发包制度

2010-11-18 11:2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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