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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仲裁庭

2010-11-19 11:02  来源:  字体:  打印

  (2)仲裁庭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的回避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理

  (4)执行

  1)主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仲裁时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3)仲裁裁决-应在收以申请的60日内作出

  4)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

  6)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诉讼

  1.对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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