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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2010-11-18 11:44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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