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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2010-11-23 09:51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8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4类)

  l.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诉讼举证的特别规则

  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第一审程序

  1.起诉

  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l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起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l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4.开庭审理

  (1)维持原判

  (2)撤销判决

  (3)履行判决

  (4)变更判决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期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上诉的判决: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四)执行(4条)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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