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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2010-11-23 09:28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1.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1)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3.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受损害方不能即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又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只能二者选其一。

  五、违约金

  1.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2.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4.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5.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

  六、定金(担保的一种)

  1.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

  2.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

  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采用哪一个。

  6.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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