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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劳动争议

2010-11-19 11:00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协商-当事人之间

  (二)调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仲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诉讼-法院

  (一)协商

  1.协商遵循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合法的原则

  2.非必要程序

  3.形成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二)调解

  1.非必要程序

  2.主体-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但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人数的l/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调解本单位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负责调解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职工,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的争议不属其调解范围。

  3.形成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仲裁主体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而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

  (2)解决对象

  解决劳动争议

  (3)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法定管辖,而《仲裁法》是约定管辖

  (4)与诉讼的关系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时,可以起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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