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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档案移交的程序

2010-11-19 11:0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档案移交的程序

  (一)各主要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

  1.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工程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移交给建设单位

  3.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4.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移交

  5.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移交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参建单位的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才移交

  7.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1套由建设单位保管,1套(原件)移交当地档案馆

  (二)建设单位向政府主管机构移交档案

  1.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请档案馆进行预验收,未取得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验收的内容

  (1)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

  3.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4.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5.对扩建和维修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

  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应责令改正,还应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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