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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监督管理

2010-11-18 11:18  来源:  字体:  打印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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