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质量责任与义务

2010-11-19 10:49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