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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执行程序与措施

2010-11-23 09:43  来源:  字体:  打印

  八、执行程序与措施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审判程序是产生裁判书的过程,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判书内容的过程。

  (一)执行的条件

  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

  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决定。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1.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法院执行。

  (四)执行程序

  1.申请执行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

  (2)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

  (3)从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移交执行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1)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2)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3)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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