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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民事法律行为

2010-11-18 11:21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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