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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监理的内容

2010-11-18 11:32  来源:  字体:  打印

  (四)监理的内容(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进度控制

  2.质量控制

  3.成本控制

  4.安全管理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五)监理的权限

  1.监理人员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监理人员发现设计有问题的,应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六)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不得转让也不得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七)履行监理合同

  1.独立监理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2.公正监理

  与承包单位串通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1.与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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