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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附条件合同

2010-11-22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六、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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