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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仲裁裁决

2010-11-23 09:4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没有内部监督机制,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4条)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的申请。根据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6条)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强制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不予执行

  1.有6种情况发生可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就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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