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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辅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

2010-11-11 11:05  来源:  字体:  打印

  (2)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

  特:对于重新审核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再具体区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前者审批的项目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之外的由后者来审批,如下: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③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此外还有两个特例:

  ①跨行政区域项目,若有关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②《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注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

  (1)重新报批

  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重新审核

  若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才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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