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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

2010-10-11 14:07   来源: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见通知后及时准备申报资料

  一、按照《通知》规定,一级建造师(一、二级临时、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延续注册工作暂不开展,已到期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现开展一级建造师登记工作,待全国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加盖公章)纸质版(A4纸)及电子版(用U盘拷贝或发送至邮箱763514500@qq.com)报送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执业资格注册4窗口(贵阳市延安西路2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楼)。如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三、申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各单位须下载并如实填报《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并逐项准确录入全部注册人员的相关信息,不能手填,只能机打,所提供的建造师执业情况汇总表必须真实有效,如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一级建造师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有下列情况和行为的,必须如实在《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中填写。

  (一)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或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单位受聘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和印章的;

  (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年龄超过65周岁的,要注销其注册证书和印章。

  本次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执业情况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汇总工作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办理和解释。

  联系电话:0851-5360015

  电子邮箱:763514500@qq.com

  附件: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一级注册建造师有关情况汇总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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