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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估价师案例分析培训讲义:房地产强制拍卖估价

2010-10-15 09:05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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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产强制拍卖估价的特点

  处分房地产由于其清偿、抵债、罚没、司法执行等原因造成其除具有房地产估价的一般固有特点外,还有许多新的特点,因此在对处分房地产强制拍卖估价过程中,应根据这些不同点,确定其价格。

  (一)强制处分

  处分房地产的拍卖属于强制性的司法行为,原产权人没有权利讨价还价,处分行为也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拍卖不成,通常会由法院主持将拍卖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

  (二)快速变现

  由于拍卖交易方式的特点,买受人(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决定购买,没有充分的考虑时间,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拍卖标的物作充分的了解,特别是需在较短的时间内支付全部款项,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其价格一般较正常交易低。

  (三)市场需求面窄、推广力度小

  拍卖房地产多为单宗、部分、小规模物业,难以像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市场营销,仅以拍卖公告的形式进行宣传,推广力度较小;再加之拍卖房地产是以已确定用途、规模、位置的现有状况进行销售,而不像房地产开发项目先进行市场定位、营销、策划,以销定产的方式进行,因此市场需求面窄,只会满足个别消费者的需求并在许多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在成交价格上不得不低于正常的房地产项目。

  (四)消费者心理因素

  购买者由于消费心理的影响,在购买前已先期认为处分被拍卖的房地产价格会低于正常房地产价格,使得拍卖房地产的价格较低。

  (五)购买者的额外支出

  由于竞买拍卖房地产要支付拍卖机构佣金,按标的额的不同,此部分约为标的额的1%~5%,成为购买者额外的成本,使之希望得到较低的价格,以弥补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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